家具名不符实消费者要求退款并索赔是否应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4-08-05 20:23:05

  710公海赌赌船官网欢迎您去年夏天,赵女士为了房屋装修在我市一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购买家具若干件,合计价款23960元。涉案家具上有该家具公司注明的“桦木”“美国赤桦木”“胡桃木”等字样,且家具送货单上加注了上述家具为“实木”。后赵女士发现涉案家具材质为板木结合,因此请求家具公司退还涉案家具及货款等,并另外进行赔偿。家具公司承认涉案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但否认构成产品质量问题,并认为其在销售过程中告知过赵女士涉案产品为板木结合,但是家具公司并不能向赵女士提供涉案家具的进货凭证、购货发票、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

  本案中,家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家具的真实信息及品质,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同时,结合送货单上的加注以及家具公司产品宣传图片中关于产品的文字介绍,表述均为“某某木”或“实木”,该家具公司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赵女士的欺诈。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虚假宣传,则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要求退还价款,并要求额外赔偿,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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