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流发“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广告 无锡一公司被罚40万
发布时间:2024-08-17 21:21:04

  中新经纬12月16日电 “江苏市场监管”微信号16日消息,江苏省市场监管局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省市场监管“铁拳”行动和“两反两保”行动执法工作情况并发布2021年度“铁拳”行动和“两反两保”行动重大典型案例。现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和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3月25日,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徐州清悦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起一直在徐州市经营消毒餐具,2018年至2020年当事人共销售各类消毒餐具约6000万套,销售金额达1577万元,平均销售单价为0.26元/套,平均生产成本为0.33元/套。受当事人低价倾销行为影响,同行业部分公司亏损严重,逐渐减少或者停止生产经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5月,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

  本案中,当事人长期以亏损补贴的方式低价销售消毒餐具,导致同行业规模较小的企业无力竞争,只能同样进行亏损补贴或者停业倒闭,对同行业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市场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对当事人的处罚,规范了行业发展,保护了公平竞争,维护了市场秩序。

  2020年12月22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如皋市人民医院检查时,发现南通市松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开票价18.95元/张的价格销售给该医院315500张医用干式胶片,合计5978725元。当事人与该医院二次议价后胶片单价为:14in*17in是15.8元/张,11in*14in是12.8元/张,10in*12in是11.8元/张。根据约定,开票价和二次议价产生的差额,当事人以赠送胶片的形式返还,合计赠送36950张医用干式胶片,货值673911.25元,并将医院现有胶片打印机升级为多功能自助取片机。当事人通过差额返货赠送给该院的医用干式胶片未在财务帐上如实记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9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9.28万元、罚款50万元,罚没款合计249.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赠送医用干式胶片给医院的形式贿赂该院,谋取到销售医用干式胶片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侵害了患者和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办能够促进医疗器械供应商与医院内部的整改,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日常经营,保障患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1月26日,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对餐饮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张家港市金港镇江畔渔庐酒楼经营场所内的部分湿纸巾有“长江特色餐饮”“长江鲜 家常菜”等字样,打火机上和塑料打包带上有“江畔渔庐”“长江鲜”等字样,宣传页有“春暖花开,吃长江三鲜请到江畔渔庐”等字样,使用的点餐平板电脑上有“红烧长江杂鱼 ¥68.00/份”等内容。当事人在长江禁捕后并未销售过长江鲜。当事人在长江禁捕之后未销售长江鲜的情况下,继续使用“长江特色餐饮”“长江鲜”“长江三鲜”等内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在销售长江鲜,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3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万元。

  中央关于长江“十年禁捕”政策出台以后,仍有少数商户顶风作案,为谋取相关利益,以“长江鲜”作为宣传卖点对外招揽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就是此类行为的典型表现。对此,市场监管部门深挖细查长江岸线周边涉嫌非法经营、宣传长江渔获物的违法线索,严厉查处“禁渔期、禁渔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提供坚强保障。

  2021年4月13日,根据信访线索,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对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为了达到促进小高层一楼商品房销售的目的,当事人销售人员向相关意向客户宣称:购买小高层一楼商品房的业主有房前院子的专有使用权。当事人在其所销售的12栋小高层的南侧的公共绿地上用墩柱、木栅栏、绿篱等围成一块封闭区域,销售人员会带相关意向客户去现场看房,向其证明小高层一楼业主确实有院子使用。实际上该场地在规划上属于公共绿地,销售时并未获得批准由一楼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7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为达到商品房销售的目的,部分商品房销售人员在向购房客户介绍宣传时,会提供虚假信息诱骗客户进行购买。等到商品房销售完成后,购房者发现问题再进行投诉举报,很难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因此购房者在买房时对销售人员宣传的、影响自己购买行为的关键信息一定要仔细核实,辨别真伪。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发现的房地产企业违法行为,也会给予严厉惩处,严格规范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7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反映情况,对江阴市顾山天之音琴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向1155名微信好友发布了一则商业宣传信息,含有“顾山镇唯一一家由中国音乐学院授权的定级考级机构,望各位家长及亲友们周知,以防上当受骗”等文字内容,另有2张附图,一张图片标有该琴行铜牌照片、“中国音乐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江阴地区报名考级点”及相应红色“√”的示意宣传,一张图片标有该琴行所在镇街另一家培训部铜牌照片、“art exam 音乐考级 全国音乐考级定点机构 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 No.M0510023”及相应红色“×”的示意宣传。当事人通过误导性文字,辅以打√打×的形式,形成直接对比,710公海赌赌船官网欢迎您误导艺考学生及家长,对其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服务声誉造成了损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11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各类网络商业宣传需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虚构事实或对竞争对手进行商业诋毁。本案的查办对网络商业宣传行为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2021年5月28日,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常州长兴诺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的“汝悦春秋苑”楼盘,于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开展了“你买房、我买单,最高单套赞助200万元现金”活动。按照该活动规则,采取随机抽奖方式,确定了最高奖中奖人业主朱某,最终奖金为193.35万元。当事人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7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有奖销售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营销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市场监管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都对有奖促销活动进行了严格规定。聚焦“促销”这一热点现象,市场监管部门精准打击不正当有奖销售,着力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2021年9月2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线索摸排,组织属地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对胡某铧运营的建材超市门店、物流发货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经查,以胡某某为主要负责人的玛丽五金电子商务中心,通过“聚水潭”软件,操作运营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平台的多个网店,并以“买A发B”形式实施虚构销售交易记录、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自2019年8月至案发,共向各网络刷单平台充值达580.91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1年11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网购商品时,所购商品的历史销量是影响其下单购买的重要因素,虚构交易、刷单炒信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本案中,胡某某以网络刷单的形式,短时间内在五金建材商品销售领域迅速获取流量加持,并在细分商品品类形成“头部品牌”效应,损害了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必须坚决予以整治和清理。

  2021年1月14日,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淮安区乌茶邦奶茶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南京晟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晟宣”经典锡兰红茶400袋。为获取更多不正当利益,当事人在其租住的某小区房屋内使用电吹风机、粘胶去除剂将购进的“晟宣”红茶包装袋上原有的标签去除,再粘贴上“味佳”经典锡兰红茶标签,然后将该茶叶作为“味佳”经典锡兰红茶以4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使用的“味佳”经典锡兰红茶标签与北京味佳委托生产的“味佳”经典锡兰红茶的标签完全相同,但并未取得授权许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6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局没收假冒80袋“味佳”经典锡兰红茶,并处以5万元罚款。

  近年来,奶茶逐渐成为了深受年轻人喜爱的茶饮。更换茶叶标识,冒充他人畅销的茶叶,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侵害了奶茶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020年5月,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艾科美公司举报,要求查处南京宝昱星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经查,艾科美公司将部分车载通讯用机箱委托当事人完成,上述车载通讯用机箱图纸由艾科美公司历经多次研发制作完成,公司对图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属于艾科美公司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加工承揽艾科美公司订制的机箱时,获取了产品的图纸,但是在未经权利人同意下擅自使用,为他人生产产品,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11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属于加工承揽领域违反保密合同引发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同于常见的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案,是一种合法获取、非法使用的案件。在此提醒经营者对自己的技术一定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等形式认真做好保护工作,不要受到损失后再做补救,同时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不要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否则除了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

  2020年11月20日,接徐州市公安局移送案件,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管局对贾汪区老矿恒盛缘家居用品经销处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6月28日开始,通过到乡下宣传、发放小礼品、口头讲解、抽奖的方式吸引消费者,之后以“以免费去旅游参观,免费接送,还管吃饭”吸引消费者集中乘坐当事人联系的大巴车,到贾汪区卧龙泉景区进行参观体验,并通过会议讲座、口头讲解、现场演示等方式宣传“乳胶产品能改善睡眠,促进血液循环,减轻腰腿疼,对糖尿病、高血压、头晕有预防改善效果”以夸胶产品的功效,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是否具有所述功效,无科学依据,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农村老年人现在成为部分不法商家的目标群体。本案中,当事人先通过发放礼品、包车“旅游”等优惠措施吸引老年人参加活动,在活动时进行集中宣讲,夸大宣传产品不具备的功能,来谋取高额利润。案后执法人员对当地老年人进行了普法宣传,并联合警方对不法分子进行了打击,对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

  2021年央视“315”晚会曝光擅自收集人脸信息问题后,江苏省市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连夜对曝光苏州万店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开始经营人脸识别业务,销售万店掌会员识别分析仪(FR3)及人脸识别服务(FRS)。购买万店掌FRS人脸识别服务的客户可通过“万店掌APP”或定制的相关APP及网页端复核抓拍的人脸照片,查看精准的客流统计情况,包括进店人数、进店人员男女比例、到店次数分析。该公司客户可将进店人员标注为店员、熟客、会员等。截至2021年3月,当事人共计销售人脸识别服务(FRS)4110点位,服务费金额共计243.6万元。检查后,当事人已将所有人脸识别服务数据删除,云底库照片删除,万店掌APP人脸识别模块下架。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2021年5月,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以315晚会曝光擅自收集人脸信息为契机,部署专项治理,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强化典型案件查办,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0年11月(双十一活动期间),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多次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江苏莱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秋卡旗舰店”销售螃蟹活动过程中涉嫌欺诈消费者。经查,2020年10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邱某与杨某庆双方通过口头协商达成共识(未签订书面协议),杨某庆通过“直播带货”销售当事人的螃蟹,共出订单21562单,每单给杨某庆提成销售金额的4%。当事人实际销售螃蟹重量与其在“天天白菜优选”微博推广和天猫“秋卡旗舰店”客服反馈的螃蟹重量严重不符,微博推广人员和天猫客服人员与网红杨某庆为同伙,网红杨某庆已经失联。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2021年4月,该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直播带货”成为消费新时尚,然而“直播带货”中兜售“三无”产品、销售产品缺斤少两、售后服务维权难等问题,影响了公众的消费体验。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压实网络平台和商品经营者的经营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1年4月,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南京孩托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多元宝贝世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提供的会员协议为格式条款,内容含有“单次卡及其体验卡一律不做退费”“会员一旦进入乐园,应熟读并知晓本乐园的规章制度及安全须知,并承担乐园内相应的风险及责任”等不合理加大消费者义务、免除了自己责任的条款。当事人现场销售的饮料、巧克力等预包装食品和儿童玩具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5月,该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家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往往通过约定“概不退费”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方式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来达到保障自身利益,这样的免责条款不仅是霸王条款,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内容均无效。

  2021年6月,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江苏传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以运营某购物微信小程序的形式,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该微信小程序首页设有今日上新、活动专区、买手众筹等栏目,推介展示销售商品,其中未见有经营者主体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公示;当事人为避免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在家居用品、日用百货等普通商品网络销售页面中,擅自标注有“不支持7天无理由”等内容,明确表示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而上述商品均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当事人未在主页面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行为分别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该局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由消费者网购后要求退货,而商家以“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而引发的。当前网络购物方便快捷,已成为消费者的重要选择。但部分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网络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往往会作出一些单方面规定,排除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本案的查处,教育警示网络交易经营者要诚信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11月,淮安市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对盱眙县管仲镇社会事务服务站涉嫌未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公益性公墓墓葬费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当事人分别以双穴4500元/座、5000元/座、5500元/座、6000元/座等不同的标准收取双穴公益性公墓墓葬费。依据淮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相关文件规定,“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当事人上述收费行为与盱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县级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盱发改发〔2018〕53号)中“乡镇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双穴3000元/座、单穴1900元/座”的规定不符。当事人未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3 月,该局依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没收逾期未退还的违法所得39.75万元。

  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关系百姓的切身利益。本案的查处,对墓葬经营者有一定震慑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依职责加强殡葬领域价格监管,严查殡葬领域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2021年3月,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扬州亚太置业有限公司户外LED电子显示屏房地产视频广告、金奥文昌公馆营销中心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为判别购房者到访途径,于2020年11月,在售楼处大厅安装了5个带有人脸抓拍功能的网络摄像机,抓拍、记录和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人脸图像数据存储在明源云客平台,共抓拍9381条消费者的人脸数据。当事人未予以明确提示和告知,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当事人广告内容含有“本案就是满贯扬州城的绝版圈层典范与豪宅标杆”“荣华”-建筑设计之最、“当为文昌路上最闪耀的宝石”等绝对化用语以及“项目车行5分钟至高铁站”“30分钟至机场”等含有以项目到某一位置的时间代表距离内容的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及第二十六第二项等规定,2021年6月,该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无感人脸识别应用越来越广泛。享受信息技术红利与保护个人隐私的矛盾也日益凸显。该案中,当事人抓拍、记录和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未征得消费者确认同意,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打击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0年7月, 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对无锡源石云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和重庆某公司、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由当事人通过其控制的“小象优品”APP提供目标借款人引流推送,深圳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重庆某公司发放贷款。当事人为自身参与合作业务,提高引流推送的数据服务效应,自行发布包含“无抵押无担保”等字样的广告。经查,在实际贷款交易中,部分借款人需要提供担保,并缴纳了担保费用,该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2021年3月,该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无抵押、无担保、零利率”等贷款小广告随处可见,然而消费者在申请贷款时,往往会遇到种种陷阱。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贷款前,要确认贷款机构的正规与合法性,走正规的贷款流程,谨防上当受骗。

  2021年3月,泰州市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靖江市贤合庄卤味火锅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按就餐人数收取1元/套的餐包,未提供免费餐具。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当事人的收费小票显示,每桌均按就餐人数收入相应餐包费用,且餐包项目前标注“(必)”字样。当事人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且未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5月,该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收费餐具在多数人看来是司空见惯的。但部分就餐场所长时间不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伤害的不仅仅是个体利益,而是所有消费者权益都存在受侵害的可能。本案的查处,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餐饮业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

  “鬼秤”,即非法改装的电子秤,卖家通过输入密码即可进入作弊模式,调整电子秤上的按钮控制称重显示。为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有效遏制不法商家短斤少两、弄虚作假等行为,2021年4月,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辖区集贸市场电子秤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7个农贸市场、300余家经营户进行现场突击检查,共对74个涉嫌作弊的电子秤采取了强制措施,并针对部分“鬼秤”作弊密码尚未掌握难以有效取证的情况,委托无锡市计量测试院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破解,核实其存在密码可以进入作弊模式的事实。部分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带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6月,该局依法对辖区7个农贸市场中52家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带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74台,罚款合计6万余元。

  市场电子秤不准、缺斤少两的投诉举报一直居高不下,事情虽小,涉案金额不大,但犹如顽疾,为群众所诟病。市场监管部门本着“民有呼我必应”的宗旨,严厉打击“鬼秤”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营造诚信、公平、和谐的计量环境。

  2021年7月,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对通州区水务有限公司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的工作系统“水星一号”,主要存储当事人提供用水服务而收集使用的用户姓名、户号、联系电话、用水量和缴费记录等信息。因当事人未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致使其原职工张某杰通过非常规渠道获取其无使用权限的“水星一号”系统的账号及密码,并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将系统内的用户姓名、住址、通讯联系方式等消费者个人信息累计45484条,非法提供给张某等三人。张某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刑事处罚。当事人未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致使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9月,该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护,确保信息安全。当事人因未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致使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的查处,对经营者加强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避免信息泄露有一定警示教育作用。(中新经纬APP)


本文由:公海赌赌船家具有限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