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赌赌船官方网站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人”)对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欧科技”、“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5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150,000股,并于2023年6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1,35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401,500,000股。
2023年12月2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215,8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5%。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401,50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65,828,503股(包含本次解除限售股份91,893,1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1.1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5,671,4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88%。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和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股份数量为91,893,1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89%,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6月21日锁定期届满,并于2024年6月28日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9户,分别为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基金”)、珠海和谐博时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博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服贸基金”)、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原前海”)、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克创新”)、苏州维特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宜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宜仲”)、珠海富邦凯瑞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邦凯瑞”)、天津德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德辉”)、广发证券资管-工商银行-广发原驰·致欧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致欧1号集合资管计划”)。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需遵守以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之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未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而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于本企业在公司申请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通过对公司增资取得的股份,自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其中中原前海、前海基金、富邦凯瑞增资的工商变更手续于2020年10月21日完成;服贸基金增资的工商变更手续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未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而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于本企业于2020年5月通过受让方式以及2020年10月通过增资扩股新增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苏州宜仲2020年5月通过受让股份的工商变更手续于2020年5月28日完成,2020年10月增资的工商变更手续于2020年10月21日完成)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情形外,本企业持有的其他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未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而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于本企业于2020年5月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该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天津德辉受让股份的工商变更手续于 2020年5月28日完成)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情形外,本企业持有的其他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未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而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于本次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票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资本运作等方面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本企业实施减持公司股票且本企业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4)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如果本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公司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1)本企业不会利用股东地位及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操纵、指示公司或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和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4)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在依法确定损失后,本企业将在公司董事会通知的时限内依法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1、股东安克创新、和谐博时、苏州宜仲、天津德辉、富邦凯瑞、中原前海、前海基金、服贸基金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1)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③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④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企业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本次解除限售的战略配售股东致欧1号集合资管计划、服贸基金限售期安排为12个月。限售期自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无其他追加承诺,无其他股份相关事项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和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1,893,1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89%。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部分限售股数量为87,414,6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7%,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4,478,5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
限售股类型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剩余限售股份数量
注:公司董事田琳,公司原董事王志伟(已于2023年9月20日届满离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田琳,公司原董事王志伟,公司董事、原副总经理张国印,公司董事、原副总经理刘明亮,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刘书洲,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秦永吉,公司原总经理助理程振通过共青城科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州泽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郑州语昂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沐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相关承诺,自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10月13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24.66元/股,触发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10月1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田琳、王志伟、共青城科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州泽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郑州语昂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沐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由2024年6月20日延长至2024年12月20日,不参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