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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家具安装完成后,消费者对效果不满意,能否拒绝支付尾款?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定制家具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案,认定经营者交付安装的家具存在瑕疵,理应酌情扣减尾款,判决被告支付部分尾款3154元。
2023年8月25日,陈某经人介绍到合川区某橱柜经营部订购家具。双方签订了意向客户统计表,就订购木门等家具的价格、型号等内容进行了710公海赌赌船官网欢迎您约定。同时,陈某缴纳了定金1000元。
之后,合川区某橱柜经营部经营者潘某前往陈某家里测量尺寸,并将设计好的图纸交由陈某确认。对图纸进行确认后,陈某支付了10000元预付款。潘某遂按照图纸开始生产。
2023年10月下旬,潘某将陈某定制的家具安装完毕。经计算,陈某定制的家具总价为16154元,扣除陈某已支付的11000元,余尾款5154元。
然而,陈某认为潘某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要求其进行整改。潘某整改后,陈某认为其整改效果仍然不合格,并拒绝支付尾款。
2024年2月1日,合川区某橱柜经营部经营者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定制家具尾款5154元。
庭审中,根据陈某举示的照片,案涉橱柜存在柜门边缘未对齐、未做包边,柜子内部螺丝钉未安装螺帽,酒柜面板多处细小损坏等问题。原告潘某认可上述照片中的家具有10%存在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程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被告陈某在原告处定制家具,不仅购买的是家具本身,还包含了测量、安装等服务,故本案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作为承揽人已经履行了约定的交付并安装家具义务,被告作为定作人也应履行给付家具价款的义务。被告辩称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拒不整改或部分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不愿意全额支付尾款。原告也自认其交付的成果存在部分问题,并主动放弃了部分尾款金额,只要求被告支付4000元尾款。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购买定制家具的初衷在于合理利用家中的各种空间以达到全屋整体实用、美观的装修效果,被告提出的安装缺陷等问题,对房屋的日常使用以及整体效果和美观而言有一定的影响,而原告作为测量方、安装方,应当预见安装后的实用性及装修效果。鉴于原告交付安装的家具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院在被告尚欠原告尾款5154元中酌情扣减2000元,现被告还应支付3154元。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随着消费者对个性化家居的需求不断增加,定制家具越来越多地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定制家具不仅能与房间的整体风格匹配、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还能实现空间利用最大化。然而,由于定制家具实际效果与消费者预想或者事前约定效果存在差异等原因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影响定制家具行业健康发展。
为此,法官提醒,定制家具经营者要不断创新和提升服务水平,如采用提升定制家具设计的效率和精准度,探索智能化技术应用等方式,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同时,作为消费者,在选择定制家具时,要尽量选择有实力、信誉度高的品牌和商家;在合同签订阶段,要明确约定材料品牌、型号尺寸、制作工艺、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安装时间、售后服务等内容,并认真核对设计图纸,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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